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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信息

​安徽烹饪技工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安徽烹饪技工学校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安徽烹饪技工学校

条 为了规范我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帮助广大待业青年提高工作技能,促进就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工作需求。

第三条   享受我校减免学费政策的对象:

1、农业户口、乡镇户口16-35岁初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2、城市户口中持有五证之一人员(五证包括:特困证、下岗证、残疾证、军烈属子女证、低保证)

第四条  减免学费方式:学生入学报名时,由学校校招生办审核,直接在入学缴纳学费时按补助标准减免。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1400元/学期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第八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

中央财政于每年10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按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